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建设,加强对我院处级以上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报告重大事项的干部范围
凡担任现职的副处职级以上(含副处职级)领导干部,都属于报告人员的范围。
二、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 领导干部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院外兼职及兼职收入情况;
(二)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 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四)领导干部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深造、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七)领导干部在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或接受对方以个人名义捐赠、馈赠的贵重物品情况;
(八)领导干部除家庭正常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遗产继承等情况;
(九)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对报告的时限及有关事项的要求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填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或向上级请示,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照组织上答复意见办理;遇到问题重大无法答复的,应及时上报学院纪委处理。
(三)受理部门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受理和监督检查
(一)各基层党总支(支部)负责接受本部门报告人的报告,负责审核,并提出部门意见,签章后一式两份报院纪委办公室。
(二)院党委、纪委对我院领导干部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必须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四)领导干部必须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另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