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纪律规定(修订)
来源:纪检监察   作者:纪检监审   点击数:280   日期:2016-10-13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川化院行管〔2016〕222号
━━━━━━━━━━━━━━━━━━━━
 
关于印发《关于招投标工作的
纪律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工作行为,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原《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纪律规定》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0月10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纪律规定(修订)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610月11
 
                   
 
附件: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纪律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工作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切实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原《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纪律规定》(以下称“原规定”)进行修订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操作,做到决策透明,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公平公正。
二、凡参与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维护学院利益。 
三、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基建维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招投标工作;院领导不违规参与招投标具体事务。
四、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
五、不得把应招标的项目进行分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采用其他方式代替,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应采用报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七、招投标过程中,任何领导不得作引导性发言,以免影响其他评委客观公正评标。
八、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九、不得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十、不得违规使用标底,不得泄露标底及其他任何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保密资料。
十一、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二、不得将本地区、本行业颁发的奖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
十三、不得违规设定商务标的权重。
十四、评标专家不得在学院《评标专家库》以外抽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学院《 评标专家库》 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经批准同意的除外)。
十五、不得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得背离评标办法或标准随意压低或提高投标人的评分;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私下接触投标人。
十六、不得违规确定中标人,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十七、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备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十八、参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投标人的宴请、庆典、联谊及参观考察活动,不得参与投标人付款的旅游、娱乐及其它任何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开展的活动。
十九、任何个人不得索要或接受投标、施工、设计、监理、勘探单位、供货商家的回扣、礼品、礼金及其它有价证券与支付凭证,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到施工单位、供应商家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十、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本部门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凡违反招投标纪律,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行作废。
二十二、本规定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Copyright©2003-2012 sccc.edu.cn All Rights Reservered

蜀ICP备05025832号sccvtc.cn 蜀ICP备08001500号sccc.edu.cn 川教GX-201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