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纪委办   点击数:7391   日期:2018-04-18

 

     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保证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促进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权限

 (一)对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由上级党组织批准执行。

 (二)对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纪委、监察审计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清责任、区别对待,严格执纪、违者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四条  部门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与要求不贯彻落实;没有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没有与各项党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不能正常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的学习,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开展或者不参加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三)不执行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开展与本部门相关的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

(四)不贯彻落实各级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不注重加强作风建设。

(五)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不注重党务、政务公开。

(六)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对本部门班子成员、所负责的办公室、教研室(班组、中心)的干部职工进行监督管理,对其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不提醒不纠正

(七)对本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对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部门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落实、不开展。

(二)不贯彻执行各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不注重加强作风建设。

(三)不参加党风廉政学习教育、党总支(支部)学习。

(四)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职工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疏于监管。

(五)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批转的信件不过问、不处理;对执纪执法部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纪律处理。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纪律处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集体领导责任与个人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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