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职工在履职活动中
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教职工廉洁从教、廉洁履职,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在对我院原《关于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校内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干部、职工,在从事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各类公务活动或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履职公正性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学院干部、职工,在从事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各类公务活动或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按下列办法登记、上交。
1、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5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受礼人须到学院纪检办公室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礼品可留归本人。
2、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上的,受礼人须到学院纪检办公室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并将礼品上交院纪委。上交礼品由学院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3、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到学院纪检办公室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并将礼金上交院纪委。上交礼金由学院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三、按照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受礼人须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院纪检办公室如实办理登记上交手续。
1、对于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不按期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除追缴礼品外,由所在部门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对于收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按期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无论数额多少,除追缴外,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制止、不退出或不上交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违纪责任。
五、本规定由学院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