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教职工接受学生礼品、礼金及宴请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以教谋私的歪风,切实规范廉洁从教行为,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根据《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贵重礼品、礼金。
这里所称礼金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类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教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受邀参加学生集体活动,且不影响公正执教的除外)。
这里所称宴请、娱乐等活动包括:各种餐饮、健身、娱乐休闲、旅游观光等场所的消费活动
三、不准要求、启发、诱导、暗示学生为教师提供前述礼品礼金及宴请、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与学生及家长一起从事任何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五、不准违反政策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六、不准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及生活用品。
七、不准要求、启发、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商家购买学习资料及生活用品。
八、不准利用教师职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