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1月6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八章 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二、六大亮点
亮点一: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由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
亮点二: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立规目的
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三)专章规定领导体制
1、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
2、规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3、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四)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1、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2、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亮点三: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突出监督首要职责
1、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
2、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3、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
亮点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
1、在指导思想上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
2、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亮点五: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亮点六:规定多项自我监督制度
《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
1、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
2、审查调查组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
3、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4、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