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我院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广大师生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参照《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学院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章和学院有关制度的规定对校内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简称“服务相对人”)咨询、办理有关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学院各部门承诺的办结时限不得长于该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办理的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一)服务相对人提出的具体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受理,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对于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两个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5个工作日。
(二)需经本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提交学院研究或院领导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学院或院领导,自收到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需报经学院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及时上报,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对上级要求急办或在院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
(六)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招标、审计、调查、论证、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应告知服务相对人。
(七)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承办人应填写《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并说明原因,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延期,并将延期原因及延期后的办结时限及时告知服务相对人。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相对人补正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计算。服务相对人补正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内补齐材料的,正常办理;办理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时限结束时可结案,未完成服务后果由服务相对人承担;办理时限外补齐材料的,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服务相对人因自身原因,不按承办部门告知的时间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时办结。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学院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者,按学院《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执行限时办结制的主要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执行限时办结制。
第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或学院信访办公室投述,受理投诉的部门要认真按学院《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