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规章制度- 正文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询问、质询、诫勉谈话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10-15浏览量: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询问、质询、诫勉谈话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现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

l.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询问、质询、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履行责任的有关事项;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 询问、质询、诫勉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3.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4.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谈话方式

1.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均可;

2.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四、谈话分工

l.处级干部和系部主要负责人由学院党政领导和院纪委负责;

2.其他科级于部由党总支(支部)负责。

五、谈话记录及汇总上报

1.谈话负责人在谈话时进行必要记录,每月汇总报院纪委。

2. 院纪委每年分两次于五月、十月底后将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纪工委。

上一条: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下一条: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