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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9-10-15浏览量: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促进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纪委、省纪委、省经委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2、进行项目考察及调研期间,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3、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各种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5、不准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不准违反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组织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招商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

7、不准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不准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禁止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钱财或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8、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处室不得保留银行帐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得私分和挪用公款。

9、严禁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用公款报销私车消费的各种费用。

10、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违反规定为关系人安排工作,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程序,强化用人的廉政考察,不准封官许愿,不准在民主推荐中拉选票。

11、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位、职称及其他利益。

学院领导和中层干部要带头执行上述规定。纪委、监审处要加强对落实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