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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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校内外公务活动中 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1-15浏览量:

关于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校内外公务活动中

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精神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相关的校内外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礼金和有价证券,不论种类、数额、价值大小,一律不得接受。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并不得留给受礼人。

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校内外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按下列办法登记、上交。

1.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5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受礼人须到院纪委监察办公室填写《礼品登记表》,礼品可留归本人。

2.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上的,受礼人在填写《礼品登记表》后,同时将礼品上交院纪委。上交礼品由学院统一处理。

3.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并上交,不得留给受礼人。

三、按照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受礼人须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院纪委如实办理登记手续。若不按期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除追缴礼品外,由所在部门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若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在一个月内不上交的,无论数额多少,除追缴外,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制止、不退出或不上交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违纪责任。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