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规章制度- 正文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

发布日期:2010-05-31浏览量: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办理案件的检查工作,努力提高反腐倡廉的工作水平,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着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落实到位的精神,特制定该责任制。

第一章 责任内容

一、院纪委书记、主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对学院范围内案件检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纪委书记和主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是检查违纪违法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要针对学校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案件检查工作的计划和实施。贯彻和落实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案件检查工作的部署。

(二)定期听取案件检查进展情况的汇报,掌握案情,协调和指导大案、要案的检查工作。

(三)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适时的开展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纪委监察办公室的主要领导,对案件检查负重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案件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作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全面掌握查办案件的情况,参与查办重大、复杂案件,及时将重大、复杂的案件提交院纪委会、案件协调小组进行研究,对重大个案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领导交办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按要求时限办结、上报;

(四)掌握和分析办案工作形势,及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作出安排;

(五)检查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办案纪律的规定;

(六)完成院党政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三、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案件检查的领导,对案件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案件检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认真组织案件检查工作;

(二)认真组织筛选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办理初查和立案案件;

(三)按照有关的案件规定程序和权限,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四)指导、组织、 协调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审核调查组、报送的调查方案、主要证据、调查报告、结案报告等。

(五)监督、检查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办案纪律的规定。

(六)转到二级单位的案件要督促、检查、指导。

(七)根据上级精神,定期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八)完成党政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四、案件调查小组负责人(主办)对查办的具体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一) 起草制定办案方案,经过纪监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组织调查取证,对所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并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定性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所承办的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且按一定的程序,将调查终结的案件移交审理。

(四)对所承办的初查件、立案案件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需要延长时间的,按照规定报批。

五、 案件的承办人,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

(一)协助案件主办调查取证,对查办案件的事实和取证负责。

(二)谈话记录,要对所记录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三)对与案件有关材料、文件的管理,要防止丢失和泄密。要对材料、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责任考核

一、纪委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案件承办人执行该责任制的情况及完成初查件、立案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列入年终的工作总结。

二、纪委监察办公室的主要领导和负责案件检查领导的考核,由上一级负责分管纪检监察的党委、行政的领导实行,考核期限为每年一次。

三、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考核、年度考评等结合进行,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一 、根据以上责任制规定的内容,凡构成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追究其纪律责任。

二、 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件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廉结自律有关规定的;

(二)收受贿赂或谋取个人私利的;

(三)证据不实、栽赃陷害、制造冤假错案的;

(四)责任心不强或收集虚假证据,为违纪者开脱责任的;

(五)向被举报人及案件当事人,泄露与案件有关情况的;

三、案件一经批转二级单位办理,该二级单位对案件的检查就负有直接的责任。

(一)要认真负责查办,并且要写出文字的案件调查、核实、处理意见。

(二)要及时将案件查办的有关信息,向院纪检监察机构反馈。

(三)对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的,将对二级单位领导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责任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