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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26浏览量:

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

川化院纪〔2015〕3号 签发:陈淑娟

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印章使用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印章为“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纪委印章)。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个人使用纪委印章,须填写《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使用申请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到学院纪委办公室盖章。《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使用申请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司印人员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第四条 纪委印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一)以学院纪委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

(二)以学院纪委名义上报、发出的公文、报表等;

(三)院属各单位、部门、个人需使用纪委印章的各类事项。

因第(一)、(二)项使用纪委印章的各类文件、公文、报表等须经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纪委书记签发后办理用印;因第(三)项使用纪委印章的审批程序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人酌定,重要材料用印须经纪委书记审批。

委托审签用印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书面委托;

2.在《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使用申请表》上授权。

第五条 纪委印章的制发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学院纪委印章由学院党委制发,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刻制纪委印章。

(二)纪委印章因破损或因机构变更需更换时,要将旧印章交回学院党委,并按规定程序向学院党委申领新印章。

第六条 纪委印章的管理

(一)纪委印章由学院纪委办公室专人、专柜保管。

(二)司印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不得转借他人。未经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印章带出纪委办公室。确实需要带出的,经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司印人员要随行监督用印,并确保印章送、停、返过程中的安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的,需经纪委书记同意。

(三)司印人员用印前,应认真核对《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使用申请表》,未填写《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使用申请表》或申请表签署不全的不得盖章;用印位置应骑年盖月,不压正文;印迹要端正、清晰;不得与院属部门印章同时盖在一个区域。若有必要,再加盖骑缝章。

(四)不得在空白证件、表格、纸张上使用纪委印章。

(五)纪委印章的管理责任

1.批准用印前,各级责任人需严格审查文本内容,从严把关。谁批准,谁负责。

2.因对纪委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损坏、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纪律或行政处分。

3.审批人员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纪律或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未经批准自行留存、使用应予交回的印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纪律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对违纪、违规、非法使用纪委印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纪律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使用申请表》由学院纪委办公室制发。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2015年5月20日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 2015 年5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