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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2016-10-13浏览量: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川化院行管〔2016〕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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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管理,促进效能建设,健全监督机制,打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原《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0月10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管理,促进效能建设,健全监督机制,打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参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原《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学院各部门及教职工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部门及教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事项时,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上级部门已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及有关财经制度、纪律,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收费;

(三)违反规定在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规避招标、比选或虚假招标、比选,影响公平竞争;

(四)违反规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规避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虚假招标、竞争性谈判,影响公平竞争;

(五)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八)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九)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职工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十一)与学生一起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或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十二)对重大或紧急事项,既不及时汇报又不协调解决;

(十三)对群众反映的重大或热点问题不予理睬,影响或损害群众利益;

(十四)无正当理由,工作不服从安排;

(十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

(十六)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学院形象;

(十七)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学院利益;

(十八)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申办事项故意拖延、刁难;

(十九)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应该上报的报表和资料;

(二十)工作中不团结协作,互相拆台;

(二十一)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进行责任追究,按下列办法分类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对部门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再视情节可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部门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选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是部门领导的予以组织调整,是一般工作人员的调整工作岗位,并视情节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部门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

(四)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上级依法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学院党委、行政是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党群部门、中层干部的责任,由学院党委作出决定,党委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追究行政部门的责任,由学院行政作出决定,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追究一般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学院行政作出决定,人事处办理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学院党委、行政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在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自行作废。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