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规章制度- 正文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18浏览量: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0.05.3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在对学院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责任内容

(一)院党委、行政及其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总支、支部)目标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搞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或推荐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院党委、行政及其各部门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程,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3、每年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4、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人分管的党政业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2、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参加分管部门的有关会议,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3、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和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主动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考核

(一)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制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具体实施。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院党委定期组织自查,并按照上级规定接受省委教育工委的考核。

(二)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评议制度。学院与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工作每年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其他综合评议进行。评议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学院与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定期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解决。

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对下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四)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奖惩制度。学院党委、行政和组织人事部门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制度。学院党委、行政和各部门每年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级做出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各级领导干部应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学院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戒勉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会同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查清情况,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做出辞退、责令辞职或者给予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院党政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调查处理。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之前,应分别不同情况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向学院党委报告。处理结果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