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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04-18浏览量: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

川化院纪[2014]7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关于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以及上级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在对学院原《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本规定。

一、谈话对象

学院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谈话类型与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

1、对该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

2、对该领导干部履行本职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3、分析岗位廉政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4、明确该领导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责任;

5、听取该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日常提醒谈话

1、听取该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汇报,检查其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落实“两个责任”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反馈群众对该领导干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3、对该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三)重点提醒谈话

1、指出该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

2、听取该领导干部的说明;

3、交心谈心,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4、教育或督促其自我反省、及时纠偏,防止错误发生。

(四)信访监督谈话

1、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2、听取该领导干部的说明;

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4、责成该领导干部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所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五)诫勉谈话

1、指出该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违规行为;

2、听取该领导干部的说明;

3、明确指出其存在问题的严肃性,告诫其引起重视和警醒;

4、责成该领导干部限期整改到位。

三、谈话方式

1、任职廉政谈话、日常提醒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均可;

2、其余谈话均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四、谈话分工

l.班子成员由学院党委主要领导负责;

2.其余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负责。

五、谈话记录及汇总上报

1、谈话负责人在谈话时进行必要记录,定期汇总交院纪委。

2、院纪委每年将情况汇总,接受上级检查。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学院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