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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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

发布日期:2018-04-18浏览量:

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转变我院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学院形象,促进学院发展,参照《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上级有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以电话等方式向我院了解情况、布置工作或来校执行公务等。

2、其他单位或个人以电话等方式向我院了解、反映情况或来校办理事务等。

3、学生及家长、有关单位或个人向我院咨询招生就业政策等。

4、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

学院工作人员第一位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来校询问或办理事项者,即为首问责任人。任何工作人员必须对来访者或办事者负责。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凡发生以上第一条所述事项,学校第一位被询问或被告知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受理。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或可以回答或解决的问题及事项要立即予以答复或解决。

(二)移交: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登记:对于受理的重大事项,由首问责任人做好首问记录,首问记录的内容包括:询问人或告知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事件内容等。

(四)协调:对属多个部门办理或办理部门不明的事项,一般由首问责任人负责查询了解,或由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

(五)转办:对于需要党办或院办协调的,可转交党办或院办协调办理。

(六)联系:对于本校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需向上级部门请示或联系其他单位共同解决的,由相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联系,提出建议,协商解决。

(七)请示:受理事项需院领导核准后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主办部门直接向院领导请示,根据院领导意见予以答复。

(八)答复:首问责任人对受理的问题要尽量做到当场答复;对于当场确实不能答复的,要把有关情况向来访人说明,记录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在一段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将进度情况及时向来访者说明。

(九)办结: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答复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 质量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服务,态度和蔼,礼貌周到。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千方百计解决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甚至置之不理。

(三)首问责任人所受理事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答复,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立即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四)接待和答复询问,要热情、准确,重要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一)学院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学院对工作人员及部门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者,按学院《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执行首问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要支持和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同时要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理和协调工作。

(三)学院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或学院信访办公室投述,受理投诉的部门要认真按学院《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第六条 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