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及其行政机关和系(部)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录取的经注册取得学籍的高职学生、成人大专学生和普通中专学生,对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给予本人做出处分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办理学生申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所指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院行政部门和系部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七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 申诉的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
第十条 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申诉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院统一制订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已离校的,可从学院网站下载《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附学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以邮寄方式提交,提交时间以邮戳为准。
第十二条 对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诉书的,可以邮寄方式告知,告知时间以邮戳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四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时,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申诉复查小组由三至五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资料,对原处理或处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或处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相关系部或其他人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复查小组书面复查报告后,及时召开委员会议,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提请学院相关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提请学院相关部门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提请学院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并抄送学院相关部门。
送达方式可以采取如下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
(三)邮寄;
(四)学院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六十天。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邮戳为准;以在学院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送达的,送达时间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或处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终止申诉复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